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试题:

  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政治局

  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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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关。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能够提前举行;如无十分状况,不得延期举行。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修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国什么时候高等教育开始实施学位制

  试题:

  我国什么时候高等教育开始实施学位制?()

  A、1978

  B、1979

  C、1980

  D、1981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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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制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透过授予必须称号来证明专门人才知识潜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获得学位,不仅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

  学位,是根据专业学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是对某一学者在学术水平上的一个评价。中国现行的学位制,是世界上一般通行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学士、硕士、博士的称呼,虽然自古就有,但与学位制并不沾边。因为在古代,博士是个官名;学士最初指在学读书的贵族子弟,以后也成了官职的名称;而硕士只但是是对德高望重、博学广闻的人一种敬称而已。另外,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虽然有秀才、举人、进士等级,但这些等级只是充作当官任职的阶梯,与学位制同样是风马牛不相及。

  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透过授予必须称号来证明专门人才知识潜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获得学位﹐不仅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

  历史渊源 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在国外﹐学位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出现的。它的历史是和文凭﹑证书密切联系的。埃及的埃尔-艾扎学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尔-夸拉维因学校 (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ijazah(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欧洲中世纪大学对贴合教师条件的人加以认可﹐由基督教教会当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仅仅是“教师”的代名词。1180年后﹐法国巴黎大学授予了第一批神学方面的博士学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但在近几十年学位制度才得到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中国於1935年 4月曾公布《学位授予法》﹐但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入和当时教育﹑科学的落後﹐《学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实施﹐从1935~1949年的14年间﹐只授过学士和为数不多的(200多个)硕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於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学位制度﹐但由於“左”的错误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一制度没有坚持下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於1979年 3月再次提出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旨和好处 世界上实行学位制国家的实践证明﹐实行学位制能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就有了一个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有利於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选拔和使用人才带给学术方面的依据﹔就能从数量和质量上更好地了解科学队伍的状况﹐从而采取措施帮忙急需而科研力量薄弱的学科得到应有的发展。实行学位制﹐还有利於构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能够激励人们攀登科学高峰。同时﹐也有利於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

  门类和分级 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体有两种﹕一种如日本﹑苏联﹐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一般划得比较宽。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作统一的规定。中国的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11类。

  学位的分级

  学位的分级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如意大利只设博士学位一级﹔苏联设科学博士和科学副博士两级﹔美国设副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4级﹐多数国家采用3级制﹕学士﹑硕士﹑博士。有些国家除了这 3级学位之外还设有荣誉学位。中国学位的分级采用多数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即与高等教育的不一样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 3级学位。

  副学士(associate's degree) 美国授予 2年制初级学院毕业生的学位﹐在其他国家很少施行。

  学士(bachelor's degree) 在许多国家这是最初一级的学位﹐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证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潜力者。

  硕士 (master's degree) 许多国家的第二级学位。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位(学士)後﹐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作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透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到达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潜力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副博士 苏联设置的一种学位。亦作候补博士。科学副博士一般是授予具有相当高等教育程度﹐透过副博士考试和副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学位应考者“应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才能和探讨具有重要理论好处和实践好处的科学课题的潜力”。其学位论文“应是独立地或在科学博士指导下写成的完整的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新的见解。

  博士 (doctor's degree) 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透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到达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潜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名誉博士(honorary doctor's degree) 根据学术成就或对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决定授予的一种荣誉学位。这种学位的授予不经过考试和论文答辩。目前﹐许多国家都设有这种学位﹐中国学位条例规定﹐对在科学事业和人类进步事业上做出卓越贡献的中﹑外科学家和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审定和授予 各国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和学位的授予有不一样的做法。大多数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国家机构(一般是教育部)手中。有的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州或其他地方机构手中﹐如英格兰﹐每所大学都被授予皇家特许证﹐这种特许证给院校以授予学位的权力﹔美国则是由各州颁发特许证﹐给到达必须学术水平的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权力。

  中国由於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培养本科生的高等学校之间﹐培养条件差别很大﹐为了保证学位质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务必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透过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是以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的﹐在各部门初步审定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汇总复核﹐最後报请国务院批准。

  关于授予学位的方法﹐世界上多数国家是授权高等学校授予。但是﹐也有的把授予学位的权力集中在国家﹐如苏联。中国的学位授予方法是﹕学士学位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是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领导和管理 有关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般是与教育管理密切相关的。如苏联的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学衔评定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美国由於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制﹐所以学位的领导和管理也是由各州承担。中国是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学位授予工作的。

  发展趋势 学位制度的发展变化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制度制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在学位制度上有所反映。20世纪50年代时﹐英国只有大学才能授予学位﹐到60年代﹐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建了很多技术学院。按照传统﹐这些学校不能授予学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64年经皇家特许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大学以外的高等学校贴合条件的学生授学位。日本依据教育的改革﹐学位制度也发生了不少变化﹐随著边缘学科的互相渗透﹐新兴学科不断出现﹐需要培养具有渊博基础知识的高级科学人才。为了适应跨学科研究工作的需要﹐1974年以後﹐日本增设了“学术硕士”﹑“学术博士”等综合性学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随著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现代技术带来的教育均匀分布的倾向﹐谋求学位的人数日益增多。因此﹐证书主义正在蔓延。有的国家在扩大授予学位的院校﹔有的院校一再缩短攻读学位的时光﹔有的甚至把学位出卖给没有经过训练的或不学无术的人。因此﹐造成学位贬值。中国采取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坚持学位标准等措施﹐以防止学位贬值。


在党的纪律面前

  试题:

  在党的纪律面前_____。

  A、党员和群众一律平等

  B、不一样级别的党员干部有所区别

  C、所有党员一律平等

  D、党员和群众有所区别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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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的纪律面前

  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能够概括为: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务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大陆地区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务必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个党员务必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我,并理解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务必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党的纪律历史发展

  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信中说:“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

  1921年。一大宣布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1922年7月,二大在党章第四章中第一次提出了9条纪律。首先提出了“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并明文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

  1927年6月,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九章纪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的党部则给予警告,改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的处罚;是党员个人的则给予警告、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等处罚。

  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这有利于纠正党内存在的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对党的建设影响深远。在第十三章党的财政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根据毛泽东的推荐,制定并透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务必经常注意清除自我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同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基本上沿袭了十二大党章的提法,改为四个“务必服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总结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个性是“文革”中的严重教训,以更准确的语言再次重申了八大党章对“四个服从”的表述,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它不仅仅概括严谨、科学,而且从总体上确立了党内政治生活的严整秩序,因此,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党章均沿袭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透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对全体共产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基本的纪律要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群众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杜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一样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理解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在总章中第一次向全党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首次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并指明这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把加强党的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仅规定每个党员务必自觉理解党的纪律的约束,而且还规定了对党员各种程度不一样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违犯纪律的党员给以应有的批评和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并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95年9月,江泽民在《领导干部必须要讲政治》一文中指出:“我们讲加强政治纪律,最基本的就要遵守党章,按党章的规定去做。”“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持续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十四大党章由十三大党章的三项基本要求改为四项基本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从政治、思想、作风、组织四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成为全党务必遵守的纪律。十五大、十六大党章一向沿袭了十四大党章四项基本要求的表述。十六大党章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共产党员务必自觉理解党的纪律的约束。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的纪律处分。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分十三章,172条。资料包括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等,同时对各类违纪错误的定性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好处。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

  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透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断完善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务必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完成党的任务的基本保证。党组织务必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务必自觉理解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纪律是拥有制定党内法规权力的机关根据党的章程制定和颁布的,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务必遵守的行为规范。从其资料和涉及的范围来说,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还包括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纪律,是建立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之上的纪律。也是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纪律,我们党的纪律具有先进性、强制性、统—性的基本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纪律的新型的纪律。

  党的纪律和规矩面前没“铁帽子王”

  江苏省淮安市不仅仅有效遏制了腐败增量,还以反腐败的高压态势迫使严重违纪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大大减少了腐败存量,不断向不敢腐的目标迈进。这一反腐成果的取得,得益于该市纪委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动真格、真到位。

  没有越来越严的执纪信号,不敢腐的目标就实现不了。减少腐败存量、增量,重在踩着不变的步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发力,始终持续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三年多来,各级纪委重点查处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此刻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这种强大声势、高压态势、猛烈攻势,给一些违纪党员干部构成了强大的威慑,使其自觉与纪律对表,主动理解组织调查。淮安市8名严重违纪县处级干部主动交代问题,正是“打虎拍蝇”的声势逼迫使然。

  人心似铁,官法如炉。任何违纪者都不会甘心自缚。各级纪委不仅仅要让他们感到纪律的震慑,还要让他们认识到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认识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在党的纪律和规矩面前,没有破例先例,更没有“铁帽子王”。任何人和纪律过去不,纪律就会让他过不去。

  事实证明,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做深做细做实,持续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减存量、遏增量,正风反腐才能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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