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一):

  临时工聘用合同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2。乙方务必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职责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带给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带给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_________;

  2。_________。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光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状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能够根据实际状况酌情发给必须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贴合下列状况的,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贴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贴合下列状况的,乙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状况下,务必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职责,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职责大小予以赔偿。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其它双方协商事项: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街道、镇劳动部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续订劳动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变更合同资料: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资料(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解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甲方能够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甲方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光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光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职责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潜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贴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光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能够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状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状况。

  六、违反合同的职责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贴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职责。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能够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施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 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 ,保健食品费: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资料: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用心做好工作

  第五条 劳动时光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光:甲方实行每周 日工作制,每日 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日 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元,公休假和平日为 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 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

  元至 元。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一天发给乙方 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元,乙方负担 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如贴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潜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 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临时工劳动合同(四):

  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聘人的担保人(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_________。

  2。职责范围和要求:_________。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理解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现以下状况之一,甲方能够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贴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务必撤岗,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照国家有关规定和《_________》有关条款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关乙方聘用期间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有关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负责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___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职责。丙方自愿为乙方带给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职责。

  八、其他甲、乙双方商定的事项:_________。

  九、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五):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2。乙方务必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职责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带给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带给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_________;

  2。_________。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光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状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能够根据实际状况酌情发给必须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贴合下列状况的,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贴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贴合下列状况的,乙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状况下,务必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职责,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职责大小予以赔偿。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其它双方协商事项: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街道、镇劳动部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续订劳动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变更合同资料: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六):

  甲方(使用部门)名称: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使用岗位及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使用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务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光、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带给贴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其奖金及工作期间病事假工资的扣发见《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影视工程学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五、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务必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贴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光连续超过三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也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潜力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能够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甲方未支付工资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带给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职责。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职责。违约资料在第八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职责。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务必严格履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七):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劳动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以钟点工形式招用乙方, 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资料:自写),招用时光自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按甲方的工作要求,每工作1小时劳动报酬为人民币______元。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___小时结算劳动报酬,于每月___号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须戴齐护具,因个人技术和不戴护具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我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带给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合同违约金 元。

  六、甲乙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个性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订后各保留一份。

  签订时光: 年 月 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八):

  甲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带给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按双方商定的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五、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生产按排,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

  2。特殊状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我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如有违反甲方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职责。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九):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1 、。。。

  甲方:

  乙方:

  1、 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 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 6 个月,自 止。

  3、工作岗位:

  4、工资报酬:

  5、劳动纪律:

  各种规章制度。

  6、协议期限: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7、协议变更:协议期内双方能够另行协议变更。

  8、本协议签字即生效。

  元/每一天 X 实际工作天数 乙方按时上下班,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和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务市场介绍,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及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

  二、略

  最新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

  甲方: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签定日期:----------

  临时工劳动合同(十):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二,双方一致同意,按合同的约定,甲方尚应支付给乙方XXXX元,现甲方无需再支付;甲方此前为该合同已经支付的xxx元预付款,乙方也无需再退回。

  三,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年 月日


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森林防火条例》条文解读】

  一次强调,“要加强森林航空消防工作,增强空中巡逻、预警和机动灭火作战潜力”。为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加强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航空护林协作机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以保证森林火情监测和森林火灾扑救的需要。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规定。

  (一)关于应急预案编制目的和依据。近年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台风、洪涝、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目前,我国仍处于自然灾害的易发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明确把森林火灾的防范与处置列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中,并作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应急预案来管理。森林火灾突发性强,为了应对突发的森林火灾,迅速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务必事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管理区域的具体状况,根据以往扑火经验,针对森林火灾的发生,提前编制的扑火应对工作方案。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相应制定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主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用心消灭”方针的一项重要资料。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家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省级、市级和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制定。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后,还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制定当地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以快速组织各个林场、森林经营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就近对森林火灾实施应急处置。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本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为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活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是指在特定的时光和地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相关应急人员,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其中部分资料为假设情景,按照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执行应急响应任务的训练与演习活动。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目的:一是用模拟实战的办法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使预案更贴合实战需要。二是提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快速反应潜力、科学决策潜力、组织协调潜力和后勤保障潜力,明确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三是明确应急指挥与处置程序,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四是锻炼提高专业队伍和相关人员以及群众扑救队伍的扑火技能、体能和紧急避险潜力。五是强化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等工作机制。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中提出

  “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预案落实状况,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个性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透过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为此,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在实践中不断改善和完善预案,健全应急体系,以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的规定。

  (一)关于建立专业扑救队伍的理由和依据。森林火灾扑救是一项强度高、危险大的工作,要求扑火人员身强体健,并掌握必须扑救技能和自救常识。多年来,一些地方发生森林火灾后,林区群众男女老少齐上阵参与扑火,造成群伤群死事故,血的教训十分深刻。森林火灾扑救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惨痛教训告诫我们,只有依靠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才能有效地提高森林火灾的处置潜力,保证扑火人员的安全,减少人员伤亡事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务必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二)关于建立森林火灾专业队伍的主体。由于我国瘂员辽阔,各地地理环境和气候差异很大,林区社会经济环境不尽相同,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大小以及人们与森林的紧密度不一样,森林火灾预防水平高低不一样,森林火灾发生频度、危害特点及扑救难度也各不相同,对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需求也不尽相同。为此,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三)关于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职责。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承担。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是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扑救森林火灾为主要任务,经过严格的扑火技战术、安全避险培训和体能训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四)关于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军事化管理的队伍,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凤讨平、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重点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规划。从实际出发,以“建得起、养得住、用得上”为标准,按照“形式多样性、指挥一体化、管理规范化、装备标准化、训练经常化、用兵科学化”的建队原则,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编制好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建设规划。二是抓落实。各地结合实际,动员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力量,组建适应各地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三是抓培训,提高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综合潜力。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四是抓保障,促进专业扑救队伍的稳定。从制度上保障森林火灾专业扑救人员的基本权益,解除专业扑救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专业扑救人员的用心性和战斗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将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专业扑救人员的人身保险,由组建单位负责。五是抓装备。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的“建、养、用”政

  策,提高森林火灾专业队伍机具化水平。对于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也应研究和制定出财力保障支持渠道、标准及补助政策,以充分体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公益性、全局性和鼓励联动性,以利更好地发挥扑火资源的作用;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快速反应,安全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关于群众扑火队伍的建立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职责:参与运送扑火物资、后勤服务、协助火场清理等工作,是专业扑救队伍的重要补充或辅助力量。

  为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要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对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进行安全避险和自救训练,熟练掌握扑火安全知识,都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一遇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一齐出动,分别发挥攻坚和辅助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护林员森林防火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护林员的职责。护林员顾名思义就是管理森林、保护森林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划定护林职责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是配置在森林防火一线直接对野外火源进行巡查管理、报告火情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工作人员。护林员在林区内巡防巡查,密切关注林区野外森林防火动态,发现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护林员还能够兼做森林防火宣传员,发放和布设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品,向群众应对面宣传和讲解防火知识。一旦发生火灾,有关部门还可向护林员了解火灾发生地的山形、地貌、气候、植被物、可燃物状况和主要道路分布以及要害部位,保证火灾扑救的顺利进行。在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方面,护林员往往是第一时光赶到火灾现场的人,具备准确带给信息、状况和有关事实的条件,带给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有利于公安机关查破火案,严惩火灾肇事者。实践中,护林员进行了超多的宣传、巡护工作,带给了超多案件线索,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林区经济的发展,在林区旅游的人员、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呈上升趋势,造成野外用火数量不断增加,火源点多、面广,火

  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上不利的气象条件,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护林员的森林防火工作尤为重要。

  (二)关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配备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护林员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按照规定划定其各自巡护职责区,建立岗位和工作质量检查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护林员的管理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护林员到岗到位,尽职尽责,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护林员数量不足或在岗率不高,就会出现火源管理和野外防火巡护漏洞,就有可能发生森林火灾。国家在森林经营管理方应对护林员的配备是有明确标准规定的。近年来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公益林建设对森林管护员的配备标准方面也都有具体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任务重的区域,还应当增设森林防火兼职护林员,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单位的防火宣传以及进山机动车辆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规定。

  (一)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的防火职责。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是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构建森林火灾群防体系最为重要、最为经常化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才能不断提高林区群众的依法用火礼貌程度,才能构筑起牢固的群众性森林防火思想防线,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立足于能时刻提醒、警示森林火险。落实和执行好本条款规定,首先是地方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设置警示宣传标示,并保证必须资金的投入;其次是在林区交通要道、人山口、村庄旁等人口流动密集处广泛设置标准化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且要维护、刷新;第三是政府和森林防火管理部门要研究和制定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和其他宣传物的设置密度标准,以督促森林经营单位和基层政府切实营造出强烈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氛围,使每一个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能受到强烈的视觉冲击,牢记森林防火。如吉林省森林防火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林区道路两侧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旗的标准要求,规定干线公

  路每隔5公里不少于1处,每个林区村庄都要设置宣传旗、预警旗,宣传火险和“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等,全省林区多年坚持在每一个森林防火期都普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旗阵”,每年用于春秋防宣传投入都在几百万元,宣传效果十分显著。群众使用“12119”报警电话报告森林火情和野外违章用火的,每年到达400余起次,拓展了群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空间,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始终持续在有效控制的水平上。第四是坚持警示宣传和行政管理、依法治火手段有机结合,既不能只抓教育不抓管理,也不能只顾严管重罚不注意教育疏导。要把宣传工作做细、做全、做实。对于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应透过监督检查等手段责令改正、警告或予以依法处罚。

  (二)关于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个性是没有安装防火装置的大马力车辆、老式机动牵引车进入林区或者在林内作业时,容易出现尾气漏火等状况引发森林火灾。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林区森林防火检查站,发现有防火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有权依据本条款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进山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的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责成其补装防火装置或配备灭火器材,否则有权禁止其进入森林防火区或视情节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能够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期内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规定。

  森林防火检查站是防止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的重要屏障之一。科学合理地依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森林防火需要依法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是森林防火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有效截留火种,预防森林火灾具有个性重要的好处。森林防火检查站一般设立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旁,是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山林的必经之处。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许多林区要道是联系当地交通的重要公路,设置检查站,必然会因车辆停留给正常通行带来必须程度的影响。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能够设立临时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设置时光务必为当地法定的森林防火期。二是设置单位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三是设置性质。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是属于临时性的,是允许事项,不是“应当”事项。四是批准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五是检查站的权限。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及野外用火、居民生活用火的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往往是会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几方面不利因素交织在一齐的高火险天气,一旦在此种状况下发生森林火灾,往往是人力不及,后果不堪设想。此时的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务必以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紧急应对为主线,采取超常规措施进行全力防范,千方百计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一)关于森林高火险区。从本条规定的“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前置条件看,森林高火险区是指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森林防火区。不一样于前面所规定的森林防火区,既有可能是当地森林防火区的一部分甚至于一小部分,也可能是整个区域。森林高火险区不是能够固定下来的区域,不能理解为森林防火区中的高火险区域,也不能一次性划定,它是跟随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影响范围而出现和变化的,每次高火险天气过程都会在范围上有所不一样。

  (二)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依照“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前置条件看,森林高火险期则是预报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过程的整个时光段。与以往在森林防火期内规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相同,应是跟随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影响过程出现而规定,跟随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影响过程结束而结束的动态性时光段。但是,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森林防火期内一般总会有一段时光天气变化个性剧烈,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现象频繁,很难每隔几天就规定一次高森林火险期。因此,各地可借鉴以往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的做法,严格按照当地气候变化和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来因地制宜地规定出一个本地区相对固定的“森林高火险期”,并在此期间内严格按照火险预报及预警机制来实施变化性、动态性的森林高火险区防火管理。

  (三)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禁火令的主体。本条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高火险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规定,“在防火期内,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五级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根据火险形势和火源管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采取最高级别的行政管制手段,即能够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之所以针对高火险状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思考到全面禁止野外用火会引起许多生产不便,造成管理成本提高。而在持续干旱、高温、大风状态下,野外可燃物全部处于极易燃烧的状态,并可在强风甚至于瞬间大风、气旋作用下引燃周围大片的森林区域,造成不可控制的森林火灾。这实际上是在十分状况㈠故出的必要的管制措施。

  (四)关于居民生活用火的管理。当大风为主要动力的高森林火险来临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发布命令,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实际上就是在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森林危险范围内的居民不得生火做饭及取暖,以防止大风条件下烟筒跑火进山,造成无法扑救的森林火灾。一旦实施这样的高火险用火管制命令,要全面发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逐家逐户通知和落实,并用一切传播工具进行反复通告,并相应落实传达和管理职责制度,确保禁火措施不出疏漏。

  能否将本条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中,对极端的高森林火险及时采取法定的严格管理措施,做到高火险无意外事故,主要依靠两方面:一是森林防火机构和气象部门对森林火险天气条件监测预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给当地政府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带给必要的时光;二是取决于当地政府对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的敏感性和行政执行力,也取决于主要负责人对森林火灾危害性的重视程度。根据预报应对的越及时,采取的措施越全面具体,自上而下落实和执行得越好,重、特大森林火灾不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光、地点、范围活动,并理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从事各种活动的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组织或人员,在客观上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因素,要从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时段和地点开展活动的,务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按照批准的时光、地点、范围开展活动,实现严格管理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这是一项具有个性重要的好处的规定,并因此会产生超多的行政审批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方便操作的管理办法及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广为宣传通告。在当前的林区社会中,由于经济和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驻留在森林高火险区的组织或人员数量多,活动时光、目的、性质和特点也不尽一致,都需要当地政府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同时,制定出能满足进入人员需求、方便获得审批手续的便民服务办事程序,方便人山群众,同时将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落实到林业部门的一线防火人员头上,实行部门管理、分片监督。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灾报告的规定。

  (一)关于归口报告理由和依据。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范围广、扑救难度大等特点,属突发性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现场状况复杂,火情受气候、地形等多种因素影响较大,扑救十分困难。为确保防火、扑火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1993年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要求,不断完善森林火灾统计和报告制度。为理J顷森林火灾归口管理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99年3月22日在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重申,“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火情,按规定由国家林业局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200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务必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对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然后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利于火情的处置。

  (三)关于报告国务院“森林火灾”。上报国务院的八种森林火灾中,“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是指火场距国界5公里以内并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是指威胁林区村屯、居民点或者易燃、易爆、军工、电讯、古建筑、文物区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是指依靠省级扑火潜力难以控制和扑灭,地方政府提出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职责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的规定。

  (—)关于应急预案启动。本条是修订后条例中新增加的资料。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对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组织体系、应急支持保障部门、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火灾扑救、后期处置、综合保障等做出了详细的明确的规范。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细化了森林火灾处置程序、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应急保障措施,为指导预防和处置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带给了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当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突发的各类森林火灾进行有效防范和高效处置,及时扑灭森林火灾。

  (二)关于重大、个性重大森林火灾。《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关于扑救方案的确定。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及风力、风向、火势,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职责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对森林火灾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善后的各个环节就应采取的工作措施,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在什么阶段、出现什么状况、就应采取什么措施、由谁来采取措施、需要如何保障等,有着明确的操作程序。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只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操作,既能够使应急工作高度规范,又能够有效避免一些盲目操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规范森林火灾扑救的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减灾行动的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潜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森林火灾扑救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应急预案的实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不一样于其他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光紧迫,参加力量多,这就要求务必高效率地调动人力物力,有条不紊地组织扑救工作。为了有效灭火,本条第一款赋予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具有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的权力,由森林防火机构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的组织和指挥,确保行动统一。预案启动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精心组织,勘察地形,科学决定形势,根据火场态势,研究确定包括扑火方法、扑火战术和扑火技术等扑火方案,果断指挥调度,集中扑火力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扑火。

  (二)关于扑救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明确,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工作务必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2005年重点省区森林防火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森林防火务必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实行科学设防、科学指挥、科学扑救”。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员务必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进选取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扑火中,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若遇到危及扑火队员安全时,绝不能死打硬拼,扑火队员必须要避险自救。“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宝贵的森林资源固然重要,但人民生命安全要更加珍惜。同时,本款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职责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科学扑救是根据森林火灾燃烧的规律,建立严密的指挥系统,组织有效的扑火队伍,运用有效的、科学的、先进的、扑火设备、扑火方法和扑火技术扑灭火灾,确保扑火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把握森林火灾发生、发展、蔓延的规律,根据火场环境、气候风向、植被类型等科学制订扑救方案,实行科学指挥、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解读】本条是关于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规定。

  (一)关于专业扑救队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扑救工作务必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承担。同时,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实践证明,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的工作,对扑救人员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务必充分发挥和依靠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如果依靠广大群众或者非专业队伍,不但不能及时扑救森林火灾,还容易造成群众人身伤亡。2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森林火灾专业队伍为主力,以武警森林部队为骨干,以航空护林为尖兵,以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半专业和群众扑火队伍为基础的森林防扑火组织体系。截止2008年,全国共有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1。7万支51万人,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12。5万支343万人。专业扑救队伍为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组织专业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既能有效地扑救火灾,又能减少扑救过程中人员伤亡。

  (二)关于群众扑救队伍。思考到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涉及到经费、管理和机制等问题,各地和有关单位可建立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救队伍,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一是能够弥补专业扑火力量的不足。二是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后勤保障工作。群众扑救队伍是专业扑救力量的重要补充,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火灾扑救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由于受气候条件的影响,火场状况瞬息万变,极其复杂,参加扑救山林火灾的人员务必具有必须的体能、扑救知识和自救潜力,灭火工作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未成年人因其身体、心智都还没有发育成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潜力相对薄弱,如果他们参加灭火很有可能对危险状况不能进行正确的决定和处理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所以,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带给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带给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扑救森林火灾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有关部门。森林防火涉及面广,个性是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调动部队、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商业、物资、卫生等各方面的力量,这项工作单靠哪一个部门都难以完成,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二)关于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部门担负的工作,又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职责意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相互支持,构成扑救森林火灾的整体合力。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带给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通讯部门应当组织带给通信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商务、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涉及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构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能够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急措施和物资征用及返还的规定。

  (一)关于应急措施及实施主体。由于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需要采取许多必要的紧急措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来协同作战,因此,有必要对动用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和紧急处置权限给予明确,目的是为了使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受限制和阻碍而顺利地进行紧急扑救。为此,本条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能够决定采取应急措施的权限,如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

  (二)关于物资征用和返还及实施主体。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能够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能够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温家宝总理2000年3月27日在全国森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对需要由国家组织、指挥、协调扑救的特大森林火灾,由国家林业局成立森林扑火指挥部,有权指挥调动急需人员、物资、设备。有关部门都要用心支持,绝不允许推诿扯皮、贻误战机。”

  扑救火灾,往往涉及范围广泛,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进行灭火,因此,本条依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有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权力,尽量减少森林资源和公民财产的损失,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保证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规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职责单位和职责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评估和处理的规定。

  森林火灾的发生与发展不仅仅受森林可燃物、火源和火环境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且受森林经营、林火管理水平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开展森林火灾灾后调查评估和处理,就是要了解和掌握林火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和影响,从而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火管理工作带给基础资料,为今后森林防火工作带给经验教训,为依法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职责者带给事实依据。

  (一)灾后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扑灭后,首先应调查分析火灾原因,统计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林火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扑火费用等,构成本起森林火灾的基本状况报告。只有构成火灾状况报告后,才能据此开展火案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职责。因此,灾后调查和评估是开展火案查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在火案查处工作实践中,森林火灾尚未扑灭、而案件已侦破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的状况超多存在。但由于过火有林地面积的大小是确定放火罪和失火罪是否立案的标准,因此,即使火案已侦破,但仍需在对火灾进行调查和评估后,依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职责单位和职责人,并依法处理。

  (1)关于灾后调查和评估的主体。本条明确规定,灾后调查和评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方面,依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有关职责,灾后调查和评估的职责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另一方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条所指“有关部门”应包括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森林防火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这是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所确定的。

  (2)关于灾后调查和评估的资料。本条规定,调查和评估应包括“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状况”。①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在发生火灾后,进行火因调查极为必要。一方面能够弄清是什么火源引发,进而在今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另一方面能够根据火因调查状况,由公安机关及时侦破火灾。②肇事者。本条所指“肇事者”是指因本人的故意、过失或无意识行力而引发森林火灾的直接当事人。其中,无行为潜力人引发森林火灾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③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本条所指“受害森林面积”应为在过火单位面积上的成林被烧毁在必须程度上的受害面积,具体应当根据《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来确定。本条所指“受害森林蓄积”,应为受害森林面积范围内被烧毁、烧死、烧伤的森林资源蓄积量,具体应当根据《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来确定,并可透过全林每木调查和标准地每木调查等方法来计算。④人员伤亡。本条所指“人员伤亡”,既包括直接参与扑打火灾而被烧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也包括从发现起火时光起至将火灾扑灭的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轧压、淹溺、受冻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同

  时还包括因其他如侦察火场、运输物资、清理火场等间接参与扑火救灾行为而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⑤其他经济损失。本条所指“其他经济损失”,应为在森林火灾中除森林资源损失之外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有木材、木制品损失,固定和流动资产损失,农牧业产品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火灾发生后因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扑救森林火灾及清理现场、善后处理、医疗救助等支出的费用。

  (3)关于灾后调查和评估的结果。本条规定:调查和评估结束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涵盖所进行的调查和评估的全部资料,既包括火灾原因、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林火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扑火费用状况,也应包括火灾扑救过程和主要工作、本起火灾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必要时可对在森林火灾中负有法律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职责追究和处理意见。

  (二)灾后事故处理。本条规定,灾后事故处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依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带给的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在森林防火工作实践中,森林火灾案件通常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对火灾肇事者的职责追究应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职责的追究,应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本条第二款规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期以来,我国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一向停留在过火面积、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等几个简单数据的统计和汇总上,并没有构成一套科学的、系统的森林火灾损失调查和评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损失调查评定工作,并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职责、为森林保险单位获得经济赔偿带给事实依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明确规定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和基本程序,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等资料。

  第五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贴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这类主体的违法行为,一般不适用行政处罚,而是适用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5项具体情形及1项兜底条款。①“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主要是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有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不贴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的职责主体应当是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②“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主要是指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果没有依法下达,则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被迫究法律职责。那里需要强调的是,森林防火检查是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进行的,但由于其在性质上是十分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条例第二十四条将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下达主体规定为林业主管部门。因此,没有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职责主体也只能是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外,如果当事人

  对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服,也应以林业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③“对不贴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主要是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例如,对没有防火措施的申请人,批准野外用火。该违法行为的职责主体应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④“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主要是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不上报、没有真实上报火灾面积、伤亡人数等火灾信息或者故意不及时上报等。该违法行为的职责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⑤“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主要是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没有及时确定扑救方案、负责人没有及时到达火灾现场,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没有及时履行职责。该违法行为的职责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⑥“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其他行为,能够包括,如森林火灾扑灭后,没有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留有人员看守现场等。第六项的规定是一项兜底性条款,其作用在于避免在列举法律职责的设定上出现漏洞,也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但又需要追究职责的情形,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

  (三)根据本条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首先应当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职责: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种,由处罚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具体适用。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那里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并贴合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职责。


保证书1000字

  保证书1000字(一):

  万能逃课保证书

  尊敬的XX老师:

  这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保证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旷课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旷课的决心。

  早在我刚踏进大学校门的时候,校领导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全校同学,不得迟到,不得旷课。但是这天下午我还是旷了一堂老师给我们精心预备的无比生动的课,错过了一次老师呕心沥血给我们制做的知识大餐。我辜负了您的一番心血,事无巨细。见微知著,由小及大,我作为学生干部、共青团员,有事没请假给全班同学作了坏榜样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对于我旷课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这样有事没请假,让老师担心我的安全。本应按时出现的我未能按时出现,试问怎样不会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的老师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老师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2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旷课,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如今,错以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

  4思想觉悟不高,对错误的认识不足,试想如果当时我就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错误就不可能发生。这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我还未能到达一个现代大学生该具有的认识问题的水平未能对老师的辛勤劳作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为此在以后的几年里我必须会严格要求自己在认真完成学业的同时,使自己的言行都与一个现代大学生相贴合

  作为逃课的一分子,我觉得有必要对我们的行为做出反省。如果我这样做伤害了你的感情的话,我要真诚的对你说一声对不起!我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会以此为戒,改正缺点,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努力提高觉悟,完善自己。努力将期考试考好,以好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我保证从今以后绝对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忙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保证书1000字(二):

  万能迟到保证书

  尊敬的XX:

  这天我迟到了,在那里我为我的行为做一个深刻的反省。这天早上,我因为上学前去厕所,耽误了上课的时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作为一名学生,按时上课是我们分内的事情,但是我却没有好好做到这一点,严重影响了其他同学上课。其实本来我完全能够按时到达学校的,如果我能够早点做好上学前准备完全能够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迟到是一件很小的事情,甚至能够有很多的理由来迟到。但是作为一名学生,按时上课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那些迟到的理由都是为自己的错误开脱的行为。这些个开脱只会让我们对小错误麻木,导致屡教不改。

  迟到在此刻看来或许是一个小小的毛病,但是一旦构成了迟到的习惯,对我们将来的事业和人生发展都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如果在一场生意谈判中迟到,将会使我的事业失去信誉,如果在一场任务中迟到,将会使我的国家失去重要的财产,如果将来我做了老师,在一次课上迟到,将会使我的学生对时间的观念变得淡薄,那么,我就是误人子弟的千古罪人。

  此刻的我们往往对小错误感到无所谓,往往不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但正是这样麻痹的思想,导致了我这样行为的发生。刘备教导他儿子时以前说过“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说明在思想上要有防微杜渐的意识。这种意识在此刻的我们心里过于淡薄了,这天这件事情的发生正是暴露了我们思想上的问题。

  这天我认识到我错了,我完全能够提前上厕所这样就不会迟到,这天我认识到我错了,我完全能够早点出门这样不会迟到,这天我人认识我错了,我完全能够在路上快些走这样也不会迟到了。我错了,我错在之前没有好好计划上学前该做什么事;我错了,我错在明知时间不够还要去做耽误时间的事;我错了,我错在违反规定迟到了。(如果要念的话,最好带点哭腔,效果更好)我的错误让我不能准时上课,我的错误让老师为我操心了,我的错误更是让我的同学们对按时上课的信念产生了打击。这天在那里我向我的老师,我的同学,我的父母说一句,我错了,真的很对不起,让你们对我失望了。以前我很傻很天真,(这句话太有名了,不留意就写上了。呵呵。)总以为上学晚点没什么事情,但是这天我认识到,这个问题如果不发现,这个思想如果不遏制,后果很严重。

  在那里,我反省我的错误行为,我向我的老师做深刻检讨。我保证,从这天开始,我再也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一个人能够跌倒,但绝对不能够在同一个地方跌倒。这天我能够因为这个原因迟到,明天,我就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旷课,这是事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保证书1000字(三):

  万能保证书

  尊敬的XX: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明白,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十分的生气。我也明白,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理解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

  我也要透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职责措施。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我此刻才很小,我还有去拼搏的潜力。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期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必须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记得刚进入学校时,班主任老师和副班主任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学习还能理解,可在纪律方面却出现了问题,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就应严惩的,我不知多少次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

  在这半月中,我每一天还是按时就起床,想想我在学校也生活了近两年了。对学校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后学校的我,会已新的面貌,出此刻学校,不在给学校和年级还有我的班主任摸黑。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别的方面我都会用校规来严格要求自己,我会把握这次机会。将它当成我人生的转折点,老师是期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能够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

  我对此很惭愧。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能够明白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期望老师能够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期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保证书1000字(四):

  尊敬的校领导: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明白,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十分的生气。我也明白,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最基本的义务。

  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理解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透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职责措施。

  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我此刻才很小,我还有去拼搏的潜力。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期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必须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记得刚进入学校时,班主任老师和副班主任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学习还能理解,可在纪律方面却出现了问题,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就应严惩的,我不知多少次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

  在这半月中,我每一天还是按时就起床,想想我在学校也生活了近两年了。对学校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后学校的我,会已新的面貌,出此刻学校,不在给学校和年级还有我的班主任摸黑。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别的方面我都会用校规来严格要求自己,我会把握这次机会。将它当成我人生的转折点,老师是期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能够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

  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能够明白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期望老师能够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期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我郑重向自己承若,从此必须会认真学习。珍惜此刻的每一秒,改正以前那无所谓的态度,对于任何引诱绝对坚持自己的饿目标不动移,目前就是要认真的学习努力做好每一件事,来提身自己。

  以前的以前都一次一次的说过要努力,要改变自己,要让大家都夸我,单我没做到。以前还是个懵懂的女孩能够原谅但是此刻都这么大了不可能还象以前那样的幼稚,就应懂点事了,以前根本就不明白自己身处何境,此刻才深刻的认识到能在这个世界上混下去的人只有两种:一种是靠容貌的人,另一种是靠自己的潜力。我生来就不是第一类所以我务必认真点来争取,来改变这个处境,其实说实话生活在这种环境里假如没有潜力的话你将随时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我此刻想要的都不必须会如愿,,以前都怪自己的命运不好,此刻想起来是自己不努力的结果,所以我认为此刻假如还不努力,不改变自己的话,我以前想得到的没有得到,以后也照样得不到。我不详再这样了,我必须要改变,成为世界的主宰,假如自己没有潜力的话,那你将面临着被世界淘汰,或是被别人主宰。有谁愿意这样呢?自我的话不愿意。

  此刻的我没有一点潜力我总担惊害怕害怕我拥有的将会因为我失败而失去/相反假如我有潜力的话就不会这样了所以我要改变不要让自己明知结果还放错劝自己不要那么幼稚世界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

  这次这么大胆的饿推荐:其实也是一个全新的我。为了在别人心中的完美形象,为了我此刻拥有的不失去,也是为了爱我的人不要因为我的失败而悄然而去我愿改变亲爱的为了你我愿改变愿意学做每一件事只愿你的爱是永久的同时也请你为了我而上进有你的话我会走得更好爬得更远的。

  检讨人:

  保证书1000字(五):

  旷课保证书1000字

  敬爱的老师:

  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老师对我们的一片苦心,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个人的惰性,我还是把老师的谆谆教诲抛于脑后。这天写下这份检讨书,不仅仅是因为一个学校纪律处理的程序需要,更确切的来说,是想透过这份检讨,来让自己牢记老师们的教诲,更让自己时刻敲响警钟!

  我不想找任何的理由来为自己开脱,因为错了,就是错了,找理由来逃避,只会使自己越陷越深。推卸职责容易变成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养成了就难以去改变了。旷课,不是一件小事。杜老师找我谈话的时候,我感到很愧对老师,更愧对我的家人。进大学的以后,什么都觉得很新鲜,觉得自己有股冲劲,这个世界上就没有自己干不成的事情,于是在生活学习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格,随意放纵自己。像墙头的野草,风往哪面就想哪边倒,一段时间对什么有兴趣觉得有意思就去忙乎什么,干事情总是三分钟的热度,连最重要的学习都落下了,纪律也散漫了。这种状态一向持续着,我此刻都大二了,直到此刻我才感觉自己清醒了些。此刻,本在申请灾区减免学费的我本就应对自己更加严格的时候,我却堕落起来,为此我感到十分的羞愧,因为这样的错误是愚蠢的。毕竟,想得到这些帮忙是需要自己努力的,需要的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所以我为此深刻检讨自己。

  由于以前也发生过此类状况,受到了老师的批评,所以这些心里十分的难受,觉得辜负了老师对自己的谆谆教导,浪费了老师的精力和时间,我实在是不该,但是这次老师却没有对我发火,并且耐心的劝说我,使我深刻地反省自己的错误,我觉得十分愧疚,此次的反省尤为深刻,使我觉得改正错误是件刻不容缓的事情,经过几个小时的深思,我决定以以下的行为向老师表达自己认错的决心:(快读kuaidu.)

  1、向老师认错,写检查书。既然自己已经犯了错,我就就应去应对,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

  2、提高纪律性。我就应认真学习学校的校规校纪,并且做到自觉遵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就应先向老师请假。

  3.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对各门课程都就应引起重视,并且要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作风。

  4.‘学会正确处理问题。以后遇到事情需要冷静的处理,凡事需要三思而后行,多角度的权衡利弊,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冲动行事,这一点对于自己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是很重要的。对于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它的严重性,特写下这篇检讨,让老师提出批评,并期望得到老师的原谅。并且向老师保证我以后将不会再犯以上的错误,个性是不会再无故旷课了。期望老师能够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并且真心的理解老师的批评和教诲。同时期望老师在往后的时光里能够监督我,提醒我。我必须不会再让老师失望了。

  5、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期考考好,以好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我不想像许多人那样写虚伪的检讨,检讨只是一份死物,改正错误不是靠写检讨,而是靠实际行动!只有真真切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改正错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程,改正错误也有一个过程,而这份检讨将是我的一个监督,一个警钟,监督我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地改正所犯的错误!同时真心期望老师给我机会,能够理解我。不要因为这次我的错误再给我一次处分,因为我必须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觉醒,绝对不辜负你们的一片苦心!

  此致

  敬礼

  保证人:xxx

  xx年x月x日

  保证书1000字(六):

  上课说话检讨保证书1000字

  这天是开学第四天,我和肖远添在下午第三节课上课的时候说了话,是在历史老师的课上讲的话。

  开始,历史老师过来后,我没有带书,而肖远添带了书,我说:“喂,能够一齐看不”他说:“哦。”之后历史老师说没带书不要紧,她只是介绍历史必修2要学的目录之类的而已,于是我就不怎样想听,我拿出了自己前天晚上买的一本英语训练的书出来写,写着写着我就有一些难题不会,于是我叫了下肖远添,他说下课再说撒,我说教我写一下咯,就一小下,他说不要吵,我听课,我说,打扰一下咯,他说好吧,哪个题目,我说这第,第二个题目:GraduateassistantsmightdoallthefollowingthingsEXCEPT是选哪个啊在文章中根本就找不到题目的答案,之后,他给我讲完了全道题,我对他笑着了声谢谢,就把作业摆在自己的桌子上了,于是自己就在桌子上继续解答英语阅读,之后,在晚上第一节晚自习的时候,纪委宣布“黑名单”,当时宣布了我和肖远添说话的,我没缓过神来,于是仔细想了想我和他说了什么,所以此刻才想起来

  这天在课堂上讲话的事只能怪在我身上,因为毕竟是我先开口跟肖远添说话的,本来在历史课上写英语作业就违反了班规中的“认真听讲”,之后还在讲堂上干扰了肖远添的学习,惹他讲话违反了课堂纪律,而且做错了事不能怪别人,只能怪自己上课不专心,并且没有去克服自己爱讲话的这个坏习惯,更严重的是我把这种坏习惯带到了课堂上,在课堂上讨论着英语方面的问题,没有安安分分的遵守课堂上的纪律尽管老师提醒了多次,说就算在课堂上讨论问题也一样记,有问题就不能够下课说啊在课堂上讨论的一样按讲话记,这些话始终记得,但就是不记得去做,当自己在课堂上有问题进,把老师所讲的那些话抛在了云霄之外,唉,都怪自己太贪玩,想着下课休息,而那些不懂的还是在上课的时候问了,也许就是学习不好的原因之一吧,有时候上课好烦恼的时候,会经常跑神,有时会在上课时跟别人说了几句课堂外面的话,还有的时候自己不想学的科目上课都不会认真听讲,老是忘记带书,带本子,带笔

  总是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这些都是自己学习上的老毛病,自己长这么大了都不懂事还一向自以为的自己还只是个小孩子,做错了什么只是因为小孩子的调皮而已,这些都是我从小到大在学习中养成的坏毛病,其实自己心里很想学好,但是却很懒,都不会付诸于行动,上个学期在高一二班所做过的那些事让自己的学习一向处于落后状态,然而到了寒假才明白自己浪费了多么多的时间,浪费了多少青春,然而,这才刚开学没几天,我却犯了错,我确实就应好好反省反省自己了,此刻,我认识到了自己这么多的错误,就应一个一个改过来,从头到尾,只要是自己做错了,不就应借口似的在别人身上找问题,而自己的身上才是问题之根本,找到了自己身上的问题要加以改正才是正确的行为,所以,我想我会好好的思考,反省一翻。

  在校的这些期间要辛苦老师了!

  谢谢老师!

  保证书1000字(七):

  学生犯错后检讨保证书1000字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就应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就应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急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职责。每一个学校都期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期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包括我自己也期望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就应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构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就应的,我在家也待了半个月了,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明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就应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职责,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理解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职责。

  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期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必须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能够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能够明白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期望老师能够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期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保证书1000字(八):

  万能检讨保证书1000字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就应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就应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急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职责。每一个学校都期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期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包括我自己也期望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就应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构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就应的,我在家也待了半个月了,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明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就应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职责,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理解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职责。我真诚地理解批评,并愿意理解学校

  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明白,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十分的生气。我也明白,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理解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透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职责措施。

  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我此刻才很小,我还有去拼搏的潜力。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期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必须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记得刚进入学校时,班主任老师和副班主任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学习还能理解,可在纪律方面却出现了问题,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就应严惩的,我不知多少次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在这半月中,我每一天还是按时就起床,想想我在学校也生活了近两年了。对学校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后学校的我,会已新的面貌,出此刻学校,不在给学校和年级还有我的班主任摸黑。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别的方面我都会用校规来严格要求自己,我会把握这次机会。将它当成我人生的转折点,老师是期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