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包括哪些

  试题:

  流动资产包括哪些

  答案: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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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的定义

  流动资产在周转过渡中,从货币形态开始,依次改变其形态,最后又回到货币形态(货币资金→储备资金、固定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资金),各种形态的资金与生产流通紧密相结合,周转速度快,变现潜力强。加强对流动资产业务的审计,有利于确定流动资产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利于检查流动资产业务帐务处理的正确性,揭露其存在的弊端,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益。

  流动资产的构成

  流动资产的资料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由于各项目的特点不一样,应根据各自不一样的要求,分别进行审查。

  1、在实物形态上,流动资产基本上体现为各部门以及居民的物资储备。包括:

  (1)处于生产和消费准备状态的流动资产,是指生产单位储备的生产资料和消费部门及居民储备的消费品;

  (2)处于待售状态的流动资产。是指生产部门和流通部门库存尚未出售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储备以及国家储藏的后备性物资;

  (3)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流动资产。是指生产单位的在制品、半成品储备。

  2、按照流动性大小可分为速动资产和非速动资产。包括:

  (1)速动资产是指在很短时间内能够变现的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各种应收款项。

  (2)非速动资产包括存货、待摊费用、预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以及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的分类

  从不一样的角度,能够有不一样的分类方式。而且,不一样的行业也有不一样的流动资产构成。

  (一)按照流动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

  1、工业企业的流动资产可分为:

  (1)储备资产:从购买到投人生产为止,处于生产准备阶段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外购半成品等;

  (2)生产资产:从投入到产成品制成入库为止,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流动资产,包括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待摊费等;

  (3)成品资产:从产品入库到产品销售为止,处于产品待销过程中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准备销售的半成品和零部件等;

  (4)结算资产:指各种发出商品、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

  (5)货币资产:指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商业企业的流动资产可分为:

  (1)商品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和在途商品等;

  (2)非商品资产:包括包装物、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待滩费用;

  (3)结算资产:包括各种应收、预付款、应收票据等;

  (4)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中同种流动资产的构成比例有很大不一样,商业企业的比重大大高于工业企业。

  (二)按流动资产的表现形态

  可分为货币性流动资产和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货币性流动资产以货币形态存在,包括上述结算资产和货币资产;实物形态流动资产包括上述储备资产、生产资产、成品资产等,是流动资产价格鉴证的重点。

  (三)按对流动资产进行计划管理的需要

  可分为定额流动资产和非定额流动资产。定额流动资产是流动资产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非定额流动资产包括结算资产和货币资金


科举诞生哪个朝代

  试题:

  科举诞生哪个朝代

  答案: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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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举的产生,是时代的骄傲,科举意在选才,它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经隋、唐、宋、元、明、清。从隋朝大业元年(605)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式废除,整整绵延存在了1300周年。状元在中国历史上的政坛、文坛上都有深远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奇特现象。

  唐高祖武德五年(公元622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状元出现了,朝廷任命吏部考功员外郎申世宁主持贡举,取进士四人,第一名是孙伏伽,贝州武城(今河北南宫)人。在隋末曾考取秀才,人唐以后担任万年县法曹,是低级小官。前后1300年的科举制为历代王朝选拔了数以百万计的举人和十多万进士。此刻可知的有姓有名的状元共有599人,其中唐代141人,五代十国16人,两宋118人,辽代54人,金代31人,元代32人,明代89人,清代114人,张献忠大西国1人,太平天国3人。科举史上唯一的女状元是太平天国三年(公元1853年)的傅善祥。虽然那时开科取士不是唯一的入仕之路,但也是选拔人才的主要通道,使大批天下寒士俱欢颜,浩浩荡荡的进军京都。它打破了豪门世族对政权的垄断,使官场知识结构产生极大的变化,它是一大进步。

  唐代实行科举制度还是初级阶段,考试科目繁琐,有常科、制科两大类90多科,同时采取分级考试制度。清朝的科举程序是:不论身份和年龄,一律都得经过童试(含县级的童试、州府的府试、省级的院试)——乡试——会试——殿试的科考程序。参加乡试之前务必经过童试,取得生员资格,才能去省里参加乡试。乡试中合格者为举人。凡是经过考生所在县的县试的,就算童生,童生不算功名,但是是一种社会荣誉,往往会得到社会相应的尊重和资助。童生都具备了进入府试的资格;经过了府试的童生就取得参加省级院试的资格,省级院试过关,就取得了秀才的功名了,国家要给秀才免掉他家庭中的税赋,还要给予资助。

  乡试三年举行一次,大多在秋天考试,所以又称之为“秋闱科考”,秀才才有资格参加这样的考试,经过了乡试考试的合格者就叫做“举人”。会考三年举行一次,举人才有资格参加科考,经过了会试考试的合格者,就叫做贡士。贡士的名额很少,一年只有300名左右。取得了贡士功名的,其实已经获得了进士的功名,但是,他们还要参加殿试才能够最后得到这个功名,所谓的殿试,就是皇帝要在太和殿再进行一次御前考试。殿试在宋朝之前属于科考程序之一,殿试要产生重新排行,第一名就是状元、第二名叫做榜眼,第三名叫做探花,总称“鼎甲”。取得进士功名的人,国家能够直接放官,也就是能够直接选他上任做官,但还要国家派官要根据国家职官的空缺状况来定,所以,也有一些进士一生并没有做过朝廷官员。同时,也有许多8品以外的官员能够参加这样的科举考试,以获取功名去求取仕途宽广。

  “一登龙们,则声价十倍”。万人挑一的状元,可谓是人中之龙、天之骄子,其荣耀、其显赫、其尊贵,简直登峰造极。然而,真正称得上一流人物的却又屈指可数、凤毛麟角了。状元中有真才实学、卓有建树、众所周知的有王维、柳公权、陈亮、吕蒙正、王十朋、文天祥、张孝祥、翁同等十来个人。他们是中华民族骄傲的人杰。然而,状元整体来说,却是名不符实的,其中的大多数虚有其表,相当平庸,甚至是只识几个字的白痴状元、草包状元,考试也未必能把一个人的学识水平测验出来,诗写得好,八股文做的好,未必就会做官。状元不如进士,进士不如落第举子的现象常常发生,何况状元大多是钦点的,皇帝老儿的学识水平与爱好,直接影响被点状元的素质。他们录取状元多凭自我的爱好和情绪,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去衡量,或以貌取人,或以名字好而被看中,不少真才实学的人被排除在外。士子争名求禄的习性却也构成了社会的阴暗面。科场作弊现象司空见惯,如夹带、冒名顶替、买枪手、窃取或买试题等层出不穷。有钱的高中,没钱的名落孙山。可见状元的录取,并非全是秉公取才。从总体上看,状元的素质低的根本原因,要归结于科举制度的弊端和官场的腐败。

  中国科举制度的产生、发展、没落,有它的客观规律。科举制度的功绩是不可抹杀的,但它的弊端却是明显的,到了明清时期,它已经阻碍了中国文化的发展。1903年,由袁世凯领头的一批有识之士奏请皇帝废止这种制度,进士张之洞上书:“科举一日不废,即学校一日不能大兴,士子永远无实在之学问,国家永无救时之人才,中国永远不能进于富强,即永远不能争衡各国”。光绪三十一年(1905),科举进行了最后一届之后正式废除。从此状元、进士在历史博物馆中找到了应有的位置。

  中国已进入了新世纪,我们要以古为镜,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寻找选拔人才的好制度和好方法,尽管科举制度早已废除,状元也已消失,但透过公平竞争,进行考试,选拔各种人才,这个根本原则,我们还是适用的。状元,在新的形势下,应当有新的涵义。但愿在中国的土地上,行行出现更多的新状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

  试题: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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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潜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我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潜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潜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贴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善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透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善工作,从而到达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能够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必须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透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务必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资料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5。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必须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务必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能够设定警告或者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务必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务必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能够设定“必须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能够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及范围都由国家有权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依法定职权以相应的规范形式予以设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随意或私自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