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非以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在民法典物权编第229条至第231条规定的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不以遵循依照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就有可能会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原因在于,这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进行。
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在规定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方式和时间之后,对其进行适当限制,明确规定,上述三种非以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尽管享有该物权,但是在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在处分该物权之前,一定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无法取得转让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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