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间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也是导致物权发生该变动的非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类型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自然事实包括两种:
1. 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未成年人已成年等。
2. 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果实自落于邻地等事由的出现。
事实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由于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是不一样的;事实行为又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且由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并不关心,只要某种事实行为存在,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在物权变动中,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主要是利用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或者用木料制作家具、用布料缝制衣服等。这些事实行为都能够引起物权变动。这些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都是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时、家具制作完成之时、衣服缝制完成之时,取得这些物的所有权;同样,将建筑物拆毁、家具或者衣服损毁之时,是这些物的所有权消灭之时。不过,本条所指的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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