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12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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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法无禁止即自由

      【出处】这个观点的形成主要是来自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思想家比如卢梭、孟德斯鸠等,具体提出者不详。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释义】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02.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出处】英国法谚,具体提出者不详

      【释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03.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出处】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句话由英国的哲学家约翰·洛克提出;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句话源于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1763年在国会的一次演讲——《论英国人个人居家安全的权利》。

      【释义】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04.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出处】不详

      【释义】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05.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出处】英文格言: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释义】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06.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出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

      【释义】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了实质的正义。

    07. 法官作为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释义】这句话强调的是法官审判独立在司法独立中的重要性,意思就是要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法官代表国家使用法律,只应对法律负责,而不能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志或者人情去审判案件。

    08. 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

      【出处】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提出的著名法律格言

      【释义】「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侵犯,本质上构成了违法行为,违反了衡平原则。

    09.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出处】19世纪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在著名案件「里格斯诉帕尔默案」(16岁少年萨尔默.帕尔默,为提前获得其祖父所立遗嘱中留给自己的财产,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的姑姑里格斯到法院状告帕尔默,要求剥夺帕尔默对其爷爷遗产的继承权。不少人法官以「纽约州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为由,反对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纽约州最高法院最后以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冲破当时法律条文的限制,判令谋杀者帕尔默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获得遗产的权利,里格斯胜诉)援引该原则,使这条法谚闻名世界。

      【释义】利益的取得都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违法行为不能获利。具体说,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预期的利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都要从法律之中找出理由;利益的取得,应当由法律做出评判。

    10.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出处】耶林《法律的目的》

      【释义】这句话主要阐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种模式,即耶律内克和耶林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说,该学说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方面重合,法律与一个社会低层次的道德——该社会中最起码的道德——基本同一,法是实现这种道德要求的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手段和衡量质疑道德要求的具体标准。

    11.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出处】古索福克勒斯写作的悲剧《安提戈涅》

      【释义】在司法过程中有法律正义与自然正义之分,但如果在司法过程中一味地追求法律正义反而就忽略了法律保护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所以法律背后的真正诉求可能更应该是维护天理和人情。虽然情是情,法是法,不可混淆,但是情理中追求的朴素正义与法律维护的公平正义说到底是一致的。

    12.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出处】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伯尔曼

      【释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在更深层次上乃是对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认可和向往。只有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