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障物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行使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防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则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最后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纷争;诉讼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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