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指示交付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又叫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动产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的适用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
2.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在物权交易之前就由第三人占有;
3.出让人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4.出让人能够将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具备上述指示交付的适用条件,双方当事人约定指示交付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出让人就能够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代替交易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完成观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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