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占有改定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动产观念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应当具备的要件是:
1.认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
2.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出让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
3.须出让人对物已为直接或间接占有。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就具备了上述占有改定的要件,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不同。简易交付虽然没有物的现实交付,是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其前提是,出让人出让标的物时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由受让人实际占有,因而能够产生交付的实际后果。而占有改定不论交付的前提还是交付的结果,交易标的物都由出让人占有,并没有将标的物由受让人占有,受让人是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也不同。指示交付的交易标的物既不由让与人占有,也不由受让人占有,而是第三人占有,出让人交付的是对第三人占有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将该返还请求权交付给受让人,使受让人能够依据该返还请求权而取得交易的标的物。占有改定的标的物虽然也是观念交付,但是该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只是将让与人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改为受让人的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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