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简易交付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与现实交付相对应的交付形态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也称替代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交付形态,交付存在于观念上,而不是现实的转移占有,是法律为了实现交易的便捷,在特殊情形下采用的变通方法,以观念上的占有转移代替现实的占有转移,实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简易交付,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简易交付的条件,须在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的场合,仅须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转让人将自主占有的意思授予受让人,受让人就从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以代替现实的交付行为,就实现了动产交付,实现了动产物权的变动。简易交付就是以观念的方式,授予占有的一种交付形态,免除了因现实交付所带来的麻烦,达到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
简易交付适用的规则如下: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之前,如果受让的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只要以观念的方式授予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归受让人享有。
信息转载自:公众号@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只为传播法律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