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4 周六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效力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都是动产,由于这些动产在交易中须进行登记,且价值较大,与不动产近似,因而被称为准不动产。

  这些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否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同,并不能得到确定的回答。在制定原《侵权责任法》时,立法已经明确机动车交易过户登记是行政管理措施而非物权登记程序。

  尽管船舶、航空器等的登记是否为物权登记尚不明确,但起码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而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登记。正因为这样,尽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交易需要进行过户登记,但是这种登记并没有物权登记的效力,也不存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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