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是自动产交付之时发生效力。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也是动产物权以交付占有确定物权变动的标志。
交付,指动产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的要求,将动产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直接占有。这就是现实交付,也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动产因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人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现实交付的基本特征是现实表现出来的交付,也就是使动产标的物从出让人的支配管领范围脱离,而进入买受人的支配管领领域,因而不是观念形态的交付,而是具有了可以被客观认知的现实形态,能够被人们所识别。动产因交付而实现物权变动,受让人实际取得对物权变动的动产的现实占有,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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