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预告登记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预告登记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合同,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以保证买受人和出让人的权利,特别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出卖一方当事人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处分该不动产的也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使预告登记人登记的债权得到保障。
预告登记的期限较短,只有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90日,如果存在以下情形:
1.债权消灭使债权不复存在,例如已经交付房屋,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是指具备了物权登记条件,可以进行物权登记。自上述两种情况起的90日内,预告登记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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