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更正登记,指已经完成的登记,由于当初登记手续的错误或者遗漏,致使登记与原始的实体权利关系不一致,为消除这种不一致的状态,对既存的登记内容进在修正补充的登记。
可以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形是: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更正登记的对象是:
1.登记错误,指虽然不动产登记簿上有记载但是欠缺真实的记载,所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真实状态不一致。
2.登记遗漏,指因消极的行为而使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不动产的现实情况发生抵触,应当登记的内容未予登记。更正登记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也可以由登记机关自己依职权进行。
异议登记,指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登记。其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要求保护。
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符合这个要求,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进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后果是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权。超过15日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原来的物权登记排除异以豆记的阻碍。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本条或者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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