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职务代理行为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具有这种身份就不能构成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执行其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没有表明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只要职务代理人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都是有合法授权的。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代理行为时,如果超出了职权范围,构成越权代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其工作人员的越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过,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工作职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的请求,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在实施时自己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越权,且无过失的,就可以否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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