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转委托代理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的情形。
由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因此负有亲自执行代理事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的义务。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转委托代理:
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如此下去又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进行转委托代理。如代理人身患急病,与被代理人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2. 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法律也允许转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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