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当代理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未善尽代理职责,是代理人因懈怠行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未处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蒙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应当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的勤勉义务,认真处理代理事务。未尽上述义务,就是懈怠行为。法律禁止代理人的懈怠行为,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构成,即使代理人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就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只要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害,就构成这种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按照实际损失的范围确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期间,代理人利用代理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发生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故意,利用代理权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代理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损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转载自:公众号@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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