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恢复原状请求权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指权利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恢复财产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及其他方法使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的标准,是使受到损坏的原物性状如初。通过修理或者重作以及其他方法,使受到损害的物恢复到原来状态,就完成了恢复原状的要求。不过,原物被损坏后,实际上尽管通过修理方式能够达到原物的使用性能,但是通常会使原物价值贬损,损失并没有完全得到填补。这种被称为「技术上贬值」的损失,不能达到恢复原状的要求。通过维修等方式使受到损坏的物初步恢复原状但存在技术贬值的,加害人应当对贬值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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