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请求权,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物权请求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害物权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或者请求法院责令排除妨害,以保护物权人充分行使其物权的各项权能。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件是: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危及房屋安全、对他人财产非法利用、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等。
3.妨害须为非法、不正当,但并不要求妨害人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4.妨害的行为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物权人应当承担适度容忍义务,对他人对物权形成轻微、正当的妨害予以容忍,既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和睦所必须。排除妨害的费用应当由非法妨害人负担。
消除危险请求权,指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足以使财产有遭受毁损、灭失的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消除危险,以免造成财产损失的物权请求权。采用消除危险这种保护方法时,应当查清事实,只有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足以危及财产安全时,才能运用消除危险的方法来保护物权所有权,判断的标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来确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危险的可能性主要针对将来,只要将来有可能发生危险,所有人便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对于过去曾经发生但依事实将来不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能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费用,由造成危险的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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