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物权编调整范围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是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定义的关键点是:
1.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社会生活中代表是财富。对物的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物权编调整的范围。
2.归属,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确定特定的物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在物权体系中,它表现为所有权即自物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利用,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利用他人的物为自己创造利益的关系,在物权体系中是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占有,构成我国的物权体系,这些物权法律关系是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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