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期间最后一日特殊计算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具有特殊的意义,对当事人意义重大。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最后一日当事人将无法行使权利,故将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延长,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给当事人留出一天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远程交易的消费者享有7天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果是在春节前一天购物,春节休息7天,就无法行使这一权利,故延长到春节假期后的第二天,给消费者留出一天可以行使权利。
期间的最后一日最终截止的时间是24时,这是一般的计算方法。如果特定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是业务活动,而该业务活动有业务时间的,那么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就是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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