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从时效期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使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时效重新开始计算。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起算点的方法是:
  1.以起诉或提请仲裁、调解而中断的,自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之时起重新计算。
  2.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而中断的,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
  3.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的,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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