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及具体事由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时效制度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其适用却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怠于行使为前提,如果出现客观障碍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则继续计算时效未免有失公平,因此应暂停计算期间以保证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从而保护其权益。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事由的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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