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其法律后果是返还或折价补偿。
返还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方式,但不是所有的已经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都能够采取返还方式,如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无效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是全部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贩毒)无效后,需要承担罚款、没收、收缴等法律责任的,就不能适用返还、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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