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宣告无效和撤销后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确定应当如何承担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在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为无效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自始、绝对、确定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其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发生,与原来没有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状况是一样的。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仍应使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不能影响民事法律行为中关于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处理争议还必须按照原来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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