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进行串通,共同订立民事法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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