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所为,也可以是果实所致。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法律行为时,就明知法律行为违法,却仍然订立法律行为。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后者叫实质违法行为,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显而易见,而是表面合法、实质违法。一经查实,亦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些虽然也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法律规定并不一定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要看所违反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属性。
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主体进行的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该法律行为是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为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行为人违背了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就构成了违背善良风俗。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破坏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违反社会成员的相互之间的共同行为准则,就是违背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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