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对第三人欺诈行为及效力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该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 实施欺诈行为的行为人,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2.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是仅对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而不是对双方都进行欺诈。
3. 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因第三人欺诈行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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