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6 周三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对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行为及效力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 行为人须有实施威胁的事实。在以恐吓为手段的胁迫行为中,行为人威胁的事实是将来发生的祸害,包括涉及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自由等方面所要受到的严重损害。

  2. 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须出于故意。

  3. 相对人因受到胁迫而不得不实施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胁迫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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