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及管理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和提示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而一旦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就直接推定该人享有该项物权,其物权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规则,这一规则对客观、公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保障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并由登记机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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