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立法的基本精神是减少给权利人造成的负担,体现登记为民的精神,故在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规定中,严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从事其职责以外的行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困难和负担。
本条列举的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和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都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范围之外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行为。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属于上述禁止行为范围的要求,可以拒绝并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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