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
1.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有关的请求权(如合同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
2.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时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时起算,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法律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完成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消灭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取得抗辩权,可以对抗请求权。
4.适用方法不同,除斥期间实行法官职权主义,而诉讼时效采用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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