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作出特别规定,原因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由于他们尚未成年,如果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方法,将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切实保障,因而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必要。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产生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1. 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侵害的是健康权和身体权,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 造成未成年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侵害了其性自主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后,并不基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那样将会因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使其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
信息转载自:公众号@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只为传播法律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