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
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其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于保护。不过,本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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