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规则的适用要求是:
1.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如果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
2. 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在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避险人也可以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益人适当补偿。即没有第三者的过错,也没有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人本身的过错,遭受损害的人与受益人又不是同一人的,则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信息转载自:公众号@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只为传播法律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