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意思表示方式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明示方式、默示方式和特定沉默方式。
1. 明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对于特别需要采用明示方式的法律行为,默示方式无效。
2. 默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例如在收费停车场停车,就是行为默示。
3. 特定沉默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或者有特定意义的沉默,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达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能将特定沉默视为默示。例如双方长期供货、受领、支付价款,没有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只是交易习惯,就是沉默方式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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