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机关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有独立的经费,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其基本特征是:
1. 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2.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
3. 只能在因行使职权所必需时参与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办公室、购买交通工具与房屋等。
机关法人有自己的独立经费,能够在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中,以其独立的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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