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特别法人的概念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特点是:
1. 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 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也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 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 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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