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机关法人终止及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机关法人的终止事由是该机关被撤销。机关法人一经撤销,其法人资格就终止,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机关法人因被撤销而终止后,关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则是:
1. 机关法人终止后,其在从事为履行机关法人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于自己的法人资格已经终止,无法承担,因而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予以承担。
2. 机关法人终止后,如果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责的机关法人,被终止资格的机关法人从事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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