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作出的决议在内容上或者程序上存在瑕疵,构成营利法人的决议瑕疵,应当对其予以纠正。
营利法人决议瑕疵分为:
1. 程序瑕疵,会议召集程序瑕疵,会议表决方式瑕疵。
2. 实体瑕疵,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营利法人章程本为股东的团体合意,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违反章程的规定。
对法人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是:
1.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有瑕疵的会议决议予以撤销。
2. 如果营利法人依据该具有瑕疵的决议,已经与相对人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只有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对法人的决议瑕疵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受影响;否则,因瑕疵的决议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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