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周五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法人利益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营利法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法人利益发生转移的其他关系,而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关键在于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关联关系,即在营利法人之间,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关联方相互之间进行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

  正当的关联交易法律并不禁止。但是,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损害法人利益的,造成法人财产损失的,构成利用关联交易的行为,实施关联交易的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