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对法人的权力机构所形成的意志具体进行贯彻执行的机构。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的办事机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才能对外代表法人作意思表示,并非由执行机构直接对外作意思表示。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1. 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执行机构确定权力机构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讨论的议题等。权力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执行机构要贯彻落实。
2.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符合法人的设立宗旨和目的,不得违背权力机构的意志。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后,执行机构还要贯彻落实。
3.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和聘任具体的管理人员,以使法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4. 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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