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也叫营利法人的意思机关,是营利法人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营利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其组成形式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范围是:
1. 修改法人章程。法人章程在成立时通过并且生效。对法人章程的修改,是法人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法人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2.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法人成立时设置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由权力机构选举。法人成立后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成员,由权力机构作出决定。
3.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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