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是对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进行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是监事或者监事会,也是营利法人的法定必备常设机构。监事会的主要功能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査,防止其滥用权力,以保障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法人章程规定。为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为独立并行的营利法人的机关,共同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不受董事会的影响和干涉。
监事会的职权是:
1. 有权对法人的有关财务的所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2. 对执行机构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3. 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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