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设立中的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设立中的法人由于已经具有独立的行为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因其并未通过登记获得公示,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责任不能完全独立。其责任承担的规则是:
1.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
2. 设立中法人的设立行为没有成功,法人未成立的,其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如果为二人以上,所有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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