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设立分支机构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法人的分支机构包括:公司分厂、分公司、营业部、分理处等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承担的责任,要由法人承担。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