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破产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本条规定明确了法人因破产而终止的两个程序性规定: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制度,是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2. 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者法人的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由清算组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负责对破产法人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变卖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破产法人完成破产清算后,应当进行法人注销登记,经过破产法人的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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