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清算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清算是一个按照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序进行的过程:
1. 法人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法人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
2. 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人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制定清算方案,在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
4.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帐簿,在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清算组的职责是:
1. 了解现务,将法人于解散前已经着手而未完成的事务予以了结。
2. 收取债权,清算人应将属于法人的债权一一收取,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应当予以转让或者变价处理。
3. 清偿债务,清算人对法人所负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债务,应当抛弃期限利益,提前清偿。
4. 移交剩余财产,清算人负责移交于有权获得此财产的人。
5. 代表法人参加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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