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1 周二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法人除了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需要清算的外,因其他情形而解散的,都要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法人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清算义务人在清算中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是:

  1. 要承担法律后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清算法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启动救济程序,即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