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解散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法人解散的规定,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法人,因法人章程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法人解散的原因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主要是指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强制解散主要是指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人变更也是法人解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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